類 別 |
普通 (公告編號:14235 ) | 日 期 |
2024-02-16 14:41:24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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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者 |
人事室 | 公告單位 |
人事室 | |
檢送「教師待遇條例」第11條規定解釋令1份,請依說明事項辦理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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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24203584B號函及113年1月30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20129812號函: 一、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: (一)按其初任教師(指私校)之學歷起敘,並依提敘薪級;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,並依規定辦理改敘。 二、補充規定:因應私立學校任教「年資較短」或「改敘受最高本薪限制」之教師,依前開規定敘定薪級反而衍生其他不衡平情形。 (一)私立中小學教師於「在職期間」或「離職後」取得較高學歷,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。 (二)依上開規定起敘、提敘、改敘時,倘低於以較高學歷(指碩士)起敘並提敘後所敘薪級者,得依較高學歷「起敘」。 三、補充規定發布前已經教育局審定之薪級,得依本函釋「重行敘定」教師薪級,並「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」,另應配合辦理後續教師「成績考核更正」事宜。 所以,如果您是104年12月27日「教師待遇條例」發布後,由私校考取公立學校之新進教師,而且具有碩士學歷者,請檢視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可以辦理「重行敘定」教師薪級、「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」、「成績考核更正」等事宜,並送人事室辦理;若有疑義亦請洽人事室。 |
連結 |
無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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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|
附件1 376735100E_1130010442_print.pdf 附件2 376735100E_1130010442_ATTACH1.pdf 附件3 376735100E_1130010442_ATTACH2.pdf 附件4 376735100E_1130010442_ATTACH3.pdf |